今年3月30日,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于教练。 她向记者否认自己提供并传播了这些照片,但承认这些照片是她拍摄的。 “我不知道照片是谁发的,不是我发的,照片里没有脸,我什至不知道照片里的人是谁,我怎么证明照片里的人是我的?”照片是她(吴女士)吗?”
此外,3月30日,红星新闻记者查看相关平台上上述健身房的评论发现,发布吴女士照片的评论已被删除。
未露脸的私密照片未经许可被发布到公共平台。 这是否侵犯了吴女士的隐私权和肖像权? 吴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?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相关律师。
四川一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晓明律师表示,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“肖像是通过图像、雕塑、绘画等反映在一定载体上的可识别的特定自然人的外在形象”。 虽然自然人整体的任何外貌都可以作为肖像内容,但如果照片没有公开脸部等容易被他人识别的特征,很难认定教练侵犯了吴女士的肖像权。 。
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山认为,吴女士的个人健身照片属于其私人信息,她有权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开。 如果健身房未经同意向公众发布私人照片,则涉嫌侵犯隐私权。
赵良山认为,肖像画不局限于五官,还包括局部特写、体貌、背影等。 只要能够对应特定的人物,并且是“可识别的”,就可以被识别为肖像。 如果未露出人脸,但通过其他特征可以识别出特定个体,就会涉嫌侵权。 反之,则不属于肖像权保护的范围。
赵良山指出,吴女士应收集相关证据,向健身房所在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反馈,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,停止侵权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