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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苏啤酒状告鸟苏啤酒获赔208万,侵权人极力模仿红罐装“乌苏”啤酒获208万元赔偿

两者都是红色罐装的。 鸟苏啤酒和乌苏啤酒(右)的包装均以红色为底色。 商标使用、产品名称、净含量等信息及版式基本一致,整体包装高度相似。图/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

乌苏啤酒在新疆乃至全国家喻户晓。 它早已是“网红”啤酒品牌,最近还获得了新疆首批老字号之一的称号。 乌苏啤酒在全国的火爆,让一些不法商家眼红,想要“搭便车”,搭人气。 甚至还有“鸟苏啤酒”。

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称,原告新疆乌苏啤酒有限公司于1986年开始生产“乌苏”牌啤酒,并于2006年取得注册“乌苏”商标。 “WUSU”等多个注册商标权利人。 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和推广,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,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、新疆著名商标。 乌苏啤酒公司自2016年起一直使用“红色罐装乌苏啤酒500ml”的包装装潢,红色罐装乌苏啤酒在全国啤酒市场具有较高的声誉。

被告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“NIAOSU”商标,并委托无锡某公司、山东某公司生产、销售与原告500ml红罐装乌苏啤酒类似的“NIAOSU”牌啤酒。

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诉“鸟苏”啤酒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原告的注册商标极为相似,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解,构成商标侵权。 被告天津某公司辩称,“NIAOSU”啤酒使用了其注册商标“NIAOSU”。 但因该商标与涉案原告商标近似,且取得权利缺乏合法性,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。

2023年9月13日,新疆乌苏啤酒(库尔勒)有限公司罐装啤酒生产线投产。 据了解,这是南疆第一条罐装啤酒生产线。石榴云/新疆日报记者刘毅摄

经比对,被诉侵权“鸟苏”啤酒的包装与原告红色罐装乌苏啤酒的包装虽然存在细节差异,但整体高度相似。 原告红色罐装乌苏啤酒的包装装潢经过长期推广和使用,取得了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。 各被告作为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,在明知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,客观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解。 因此,各被告均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被告是一家啤酒公司,成立于2020年8月,当时原告的企业名称“乌苏”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。 双方均为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。 被告在本应知情的情况下,仍编造高度相似的“鸟塑”作为企业名称。 “搭便车”的主观意图明显,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恪守的诚信原则背道而驰。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原则。

综上,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 一审判决后,被告不服,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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